表见代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首先,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那就是正常的代理行为,而不是表见代理了。例如,没有得到公司正式授权的员工,却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就属于无代理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里的无权代理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 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种事实或理由主要表现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包括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或者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公司曾经多次让某员工代表公司与特定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后来该员工在没有新授权的情况下又与该客户进行交易,客户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 再者,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没有疏忽或懈怠。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发现行为人无代理权,那么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相对人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行为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存在明显的疏忽,就可能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条件。 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