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溯的条件是什么?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好像涉及到核准追溯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进行核准追溯,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样心里能有个底,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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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溯通常指的是对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进行核准追诉。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核准追诉条件作了细化。首先,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也就是说,得有实实在在的证据能证明这个人干了犯罪的事儿。其次,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再者,犯罪行为发生后未被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不适用。另外,必须是有必要追诉,比如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 所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可能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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