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首先,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名称就像是仲裁委员会的‘身份证’,它要能准确代表这个仲裁机构,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哪个仲裁委员会。住所则是仲裁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地方,就好比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一样,仲裁委员会也得有个固定的办公场所。而章程就相当于仲裁委员会的‘行动指南’,它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议事规则等重要内容,所有的活动都要按照章程来进行。 其次,要有必要的财产。这就好比开一家公司需要有资金来维持运营一样,仲裁委员会也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其正常运转。这些财产可以用于租赁办公场地、购置办公设备、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必要的财产是仲裁委员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再者,要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仲裁案件。他们就像是仲裁委员会的‘大脑’,负责决策和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各项事务。 最后,要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员是具体处理仲裁案件的专业人员,他们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专业素养,并且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聘任程序。《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的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被聘任为仲裁员。 总之,仲裁委员会要合法成立并有效运作,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满足上述各项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