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就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里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同一种商品、服务”则要按照商品服务分类表判断,属于同一商品服务类别。
从主体方面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的个人创业者,还是大型的企业单位,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却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者不知情而使用了相似商标,一般不构成此罪。比如,某小商户在进货时没有仔细核实商品商标情况,误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可能不构成该罪。
客观方面,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要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这种使用必须 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之,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条件。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利,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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