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该如何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 。确定赔偿义务人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在一般情形下,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通常是机动车的管理支配人或者受益人,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直接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也有责任,一般要和实际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车辆所有人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其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是赔偿义务人。 其次,当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明显过失或重大过失,比如随意停放车辆且未锁车门导致车辆被盗后造成损害,那么所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没尽到管理者责任。但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像车辆停放在保管站被盗窃,此时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被抢劫的情形下,所有人同样无须担责。 再者,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即使车辆借出,所有人作为管理者的义务并未转移,借出时应审查借用人情况以控制危险发生。 另外,当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比如基于各种原因的名义借用登记。名义所有人虽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车辆或获得使用利益,但有权利决定是否出借名称,也有义务对机动车使用进行管理,所以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总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