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开车时出了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对方说要找保险公司赔偿,可我不太清楚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不是赔偿责任主体。想了解一下,到底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保险公司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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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为赔偿责任主体有相应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说明,只要车辆参加了交强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进一步明确了在不同保险状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和责任。 也就是说,当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肯定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要是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赔完不足的部分,商业三者险再按合同赔。 举个例子,张三开车撞了李四,张三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四受伤住院花费以及车辆损失,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比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伤残赔偿限额18万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如果这些限额不够赔,再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剩下的部分。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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