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责任分担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责任分担有着明确且严谨的程序。 首先是事故责任认定环节。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其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多方有过错,则根据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若各方都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要是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 接着是赔偿环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就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处理流程。交通部门会先进行现场勘查,记录情况并制作现场图,复核无误后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有时为检验需要还会扣留肇事车辆和相关证件。之后确定当事人责任。若事故当事人同意,交通部门可组织赔偿调解,不过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当然,当事人也能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时,各方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则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若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优者负担危险”原则:在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