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回事,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我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我好看看自己符不符合,心里有个底。
展开 view-more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就受到法律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的货款债权,但却不积极去追讨。而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期,那么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还不确定,此时债权人不能提前介入。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才能成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进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