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服刑人员离婚有优势吗


起诉服刑人员离婚,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定“优势”。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我国《民法典》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离婚自由。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处于服刑状态,另一方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合法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由于一方正在服刑,客观上难以履行夫妻间的正常义务,像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扶持等。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男方服刑期限较长、双方此前感情基础薄弱等,法院通常会倾向于支持离婚诉求。例如,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 ,从这个角度讲,相对更容易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另外,在管辖和程序方面也有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在服刑地诉讼,法院送达文书、安排开庭相对便利,可减少因被告特殊环境导致的程序阻碍,提高诉讼效率。一般与服刑人员离婚,一次起诉就可能解决问题,而普通离婚案件在一些地区可能需要多次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优势”主要体现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过程和可能性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依然要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进行判定,并不会因为一方服刑就有特别偏向性的“优势” ,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双方的证据等来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多种情形会被认定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这其中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也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