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原告和被告且被告承认了,但没有证据能对盗窃定罪吗?
我遇到个事,有人说我偷东西,他就是原告,我就是被告,我因为害怕就承认了。但实际上我没偷,现场也没有能证明我偷东西的证据。我就想知道,就这种情况,他们能给我定盗窃的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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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被告的承认,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通常是不能对被告以盗窃罪定罪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证据”这个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像盗窃案件中,监控录像拍到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被盗物品上的痕迹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对于定罪是非常关键的,它是还原案件真相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盗窃案件里,如果只有被告承认盗窃,但没有其他诸如现场物证、证人证言、监控等证据相印证,是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因为被告的承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受到威胁、误解情况等,不能仅仅凭借这一点就认定被告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来看,仅有被告承认而无其他证据是不能对被告以盗窃罪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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