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来追讨。但我不知道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这个权利,也不清楚该怎么做,想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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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行使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比如合法的借贷合同等。确定则是指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已届清偿期就是说债务人还钱的时间已经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就强调了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去追讨自己的债权,那就不能说他怠于行使。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因为债务人的这种不作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因为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了,债务人才有权利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该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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