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是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审判。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了这一规定,比如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那么二审法院就可以发回重审。 二是违反回避制度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若一审中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二审法院有权发回重审。 三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如果一审法院剥夺或者限制了这些权利,并且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影响,二审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 四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刑事诉讼对审判组织的组成有明确规定,比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等。若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会发回重审。 五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且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如果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二审法院既可以选择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