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让我遭受了经济损失。我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但不清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得满足什么条件,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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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首先,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个条件是原告适格。原告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有明确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监护人可能会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再者,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要明确自己要求赔偿的具体金额和项目,并且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比如,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身体受伤,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立。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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