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婚姻有关的房产案例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家庭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下面为您列举一些常见的与婚姻有关的房产案例及相关法律分析。 案例一: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小明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小红结婚,两人共同偿还房贷。若干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归属就成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房子一般会归小明所有,但小明需要对小红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给予补偿。 案例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后来两人离婚,对于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应作为小张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三: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小王婚前承租了单位的一套公房,婚后与小赵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离婚时,该房屋的性质和归属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小王和小赵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案例四:婚后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林先生和林太太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在未告知林太太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王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林太太发现后,要求王先生返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王先生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林太太就不能要求王先生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林先生赔偿损失。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涉及房产问题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夫妻双方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应当相互沟通、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