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该怎么办?


当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时,并不意味着伤者就完全失去了获得赔偿的机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处理办法及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正常情况下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要是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通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过,伤者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若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伤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这些合理的耽误期限的情况,然后尝试再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若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伤者还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伤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要注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