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满了是否算离婚?
我和对方闹矛盾很久了,对方一直下落不明,我就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发了公告。现在公告期满了,我想知道这是不是就算我们离婚了呀?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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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公告期满并不直接等同于离婚。这里的公告通常是在离婚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一种方式。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而离婚的判定,在诉讼离婚中,是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即使公告期满,法律文书视为送达,也不意味着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符合这样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离婚,且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所以,公告期满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直接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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