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告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和配偶现在联系不上,我想通过公告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规定里,要符合哪些要求才能进行公告离婚,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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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告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这意味着被告离开最后居住地后确实是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这得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客观情况,绝不能是主观猜测,更不可以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信息。当原告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其次,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只有当被告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后,才满足公告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再者,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所以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要用公告方式。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开庭前送达起诉书,还是判决后送达判决书,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要是被告人是出国后失踪的,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后,若被宣告为失踪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作出判决,准许其离婚,无需进行调解环节。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 相关概念: 公告送达: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经过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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