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想还钱或者交付东西给债权人,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直接给,就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完成交付,从而了结自己的债务。 我国《民法典》对提存的受理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比如说,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债权人交付货物,债权人却没有合理的理由,就是不肯接受货物,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可以考虑提存。 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如果债权人离开原来的住所,也没有留下新的联系方式,债务人无法找到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此时提存就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比如,债权人搬家后没有告知债务人新地址,债务人找不到债权人还钱,就可以提存。 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当债权人死亡后,在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知道把标的物交给谁;或者债权人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还没有确定,债务人也无法交付,这种时候都可以提存。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情况外,其他法律可能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提存的情形。比如,在一些特定的合同中,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能适用提存。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这意味着如果标的物本身不适合放在提存机关保存,像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或者提存这些标的物的费用太高,债务人可以先把标的物卖掉,然后把卖得的钱进行提存。 总之,提存是法律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但债务人在进行提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操作,以确保提存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