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的生效并非简单的双方签字即可,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离婚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基于自己内心的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被撤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意思表示真实就是离婚协议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双方要能够理解自己签订协议的行为及其后果。一般情况下,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再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协议中不能约定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将违法所得进行分割等。这些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离婚协议生效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即双方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也对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做了详细规定。 总之,离婚协议生效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涉及到双方的真实意愿、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以及法定程序等方面。只有全面符合这些条件,离婚协议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