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首先,存在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其他重大过错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家庭财产减少等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则是指因对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无过错方就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要求离婚的发生。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不要求离婚,仅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过错方不能提出此项请求。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