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这里的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存在是基础条件。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是不同的两块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而且它们都应当是依法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这就好比有两个邻居,一个邻居为了自己房子的通行更方便,想使用另一个邻居家土地的一部分来开辟一条通道,这两块相邻的土地就分别是需役地和供役地。 其次,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就像前面例子中的两个邻居,他们需要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把使用土地的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是否付费等内容都写清楚。 再者,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了,地役权就已经设立。不过,如果进行了登记,当有第三方不知道这个地役权存在的情况下,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这个第三方。例如,供役地的主人把土地转让给了别人,而这个新的主人不知道有地役权的存在,如果地役权已经登记,那么新主人就不能阻止需役地人按照地役权合同继续使用土地。 最后,地役权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不能为了设立地役权而破坏环境、影响公共交通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