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在了解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含义。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接下来,我们看看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与本案无牵连。这意味着担保人不能是和被拘留人所涉及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人。比如说,如果被拘留人是因为一起盗窃案件被行政拘留,那么参与了这起盗窃案的人就不能作为担保人。因为如果担保人本身与案件有牵连,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等因素,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处理或者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指的是担保人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表示担保人没有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像没有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只有这样,担保人才有足够的自由和能力去履行担保义务。 第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要求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对担保人进行管理和联系。而固定住所则是担保人有稳定的居住场所,便于公安机关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找到担保人,确保其能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这要求担保人在经济上有一定的能力,能够对被拘留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担保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社会信誉,能够保证被拘留人遵守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案件的处理。如果被拘留人逃跑等,担保人要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的人,才可以成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