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过了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我和伴侣之前申请了离婚,冷静期都过了,可一直没去办理后续手续。现在我们还是想离婚,这种情况下是要重新申请离婚,还是可以接着办之前申请的呢?有点拿不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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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冷静期过了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会给予双方三十天的冷静时间。在这三十天里,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冷静期过了,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若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程序。所以,冷静期过了且未在规定后续期限内办理离婚证,是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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