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离婚冷静期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我和配偶之前去申请了离婚,当时也进入了离婚冷静期,但是冷静期过了之后我们没去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们还是想离婚,不知道这种情况需不需要重新去申请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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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一段特殊时间,目的是让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后,有一段时间重新思考,避免冲动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过了离婚冷静期,双方没有在规定的另一个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这次离婚申请就被视为撤回了。要是之后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程序。所以,过了离婚冷静期且未在后续规定时间内申请离婚证,是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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