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再去离婚是否还需要冷静期?
我之前申请了离婚,经过了离婚冷静期,但当时没去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和对方又想离婚了,不知道这次再去办理,还需不需要重新经历一次离婚冷静期,有点拿不准,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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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三十天的冷静思考时间。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如果离婚冷静期过了,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次离婚申请就作废了。 当双方之后又想离婚时,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一旦重新申请,就需要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所以,离婚冷静期过了再去离婚,如果之前的申请已因未按时领证而视为撤回,那么再次申请离婚是需要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的。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让夫妻双方在做离婚决定时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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