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没去,再去办手续还需要冷静期吗?
我之前和配偶去申请了离婚,也度过了离婚冷静期,但当时因为一些突发事情没去办离婚手续。现在我们还是想离婚,打算再去办手续,想问下这次还需不需要再经历一次离婚冷静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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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冷静期过了,双方没有在之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就被视为撤回了。如果之后还想办理离婚手续,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而重新申请离婚登记的话,是需要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的。因为每一次新的离婚登记申请都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包括经过离婚冷静期这个环节。所以,离婚冷静期过了没去办理手续,之后再去办手续是需要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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