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再去离婚还需要冷静期吗?
我之前和老公去申请离婚,有了30天冷静期,结果冷静期过了我俩有事没去成。现在打算再去办离婚,不知道还需不需要重新经历一次冷静期,有点担心又要等很久,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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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一定时间(30天)来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申请离婚后冷静期过了,双方没有在之后的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申请就视为撤回。之后如果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是需要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的。因为每一次新的离婚登记申请,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相应的程序,包括离婚冷静期。所以,离婚冷静期过了没去办理离婚,之后再去离婚是需要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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