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超过一个月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离婚?
我和伴侣之前申请了离婚,已经过了离婚冷静期,但超过一个月了还没去办理离婚手续。现在还想离婚,不知道是不是得重新申请,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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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一个缓冲时间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意味着,如果超过了离婚冷静期后的一个月(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申请就被视为自动撤回了。 要是之后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所以,离婚冷静期超过一个月后,通常是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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