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了解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债权人没有先找债务人要钱,并且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都没办法实现债权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保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就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次,主合同纠纷必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该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后,必须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但仍然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例如,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利益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说明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此时保证人也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也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总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明确的法律条件和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