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能够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购房者可以退房的一些常见条件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而开发商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一般来说,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经过一定合理期限(通常是3个月以上)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书面催告开发商。若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就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开发商隐瞒相关事实。比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办理了贷款,但由于不可归责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获批,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例如银行政策突然调整等情况。
总之,购房者在考虑退房时,要仔细查看购房合同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退房条件。在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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