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家企业设立了分支机构,不知道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处理。是和总机构一起缴纳,还是单独缴纳呢?缴纳的比例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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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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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设立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后,针对这些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款。 在我国,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分支机构通常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而是和总机构汇总纳税。 不过,在具体操作中,会按照一定的方法来确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分摊的税款。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对于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另外,如果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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