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我开了一家总公司,在外地又设立了分公司。现在到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我不太清楚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要分别缴纳,还是有其他缴纳方式。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到底该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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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与总公司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缴纳方式采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另外,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也有明确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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