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是怎样的?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的分支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不太清楚。我们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在财务核算、人员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关联,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标准来分摊企业所得税,也不清楚这个比例是如何确定和计算的,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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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是一个涉及税收征管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具体来说,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0。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这里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规定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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