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分摊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总机构分摊下来的费用,不太清楚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扣除,扣除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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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分摊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企业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把符合规定的一些费用从企业的收入中减掉,剩下的部分才用来计算要交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总机构分摊费用,如果要在税前扣除,需要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也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这里强调了要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且费用分摊要合理。 对于居民企业来说,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但如果总机构为所属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而分摊的合理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例如,总机构为分支机构提供了技术研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所分摊的相关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扣除。所以,企业要判断总机构分摊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要综合考虑费用的相关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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