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分支机构属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旗下有好几个分支机构。最近在处理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问题时,听说有些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想了解下相关规定,好正确处理税务问题,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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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分支机构要在其所在地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些分支机构不适用这个规则。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以下几种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分支机构主要是为企业内部提供服务,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不需要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企业设立的专门用于产品研发的分支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技术研发,不涉及对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本身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为了简化管理,其二级分支机构就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三是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考虑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可能还没有完全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也不稳定,所以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该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用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最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分支机构有其特殊的税收规定和管理方式,所以不适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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