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是否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来解释一下“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总机构下面设有分支机构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全部由总机构缴纳,分支机构也要在其所在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比如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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