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跨地区预缴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跨地区预缴,指的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不同地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是为了合理分配地区间的税收收入,避免税收的过度集中或流失。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汇总纳税企业,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就是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就地预缴方面,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但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预缴,像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预缴时间上,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在预缴比例上,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然后,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