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后是否可以做伤情鉴定?
我遇到了一起纠纷案件,现在警方已经受案了。我身体有些受伤,想知道在案件受案之后,我能不能去做伤情鉴定呢?做这个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啥影响不?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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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案后,通常是可以做伤情鉴定的。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明确赋予了在受案后进行伤情鉴定的权利。 伤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关键依据。比如,如果经鉴定为轻伤以上,那么致害方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如果是轻微伤,则一般属于治安案件,致害方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同时,伤情鉴定的结果也会影响民事赔偿部分。在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以根据伤情鉴定结果要求致害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而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也有利于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伤情恢复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所以,受案后做伤情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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