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必须受害人提出申请才鉴定吗?
我遭遇了一起伤害事件,不知道伤情鉴定是不是一定要我自己去申请。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流程,担心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也怕因为没及时申请影响后续处理。所以想问问,是不是只有我主动申请,才会进行伤情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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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并非必须受害人提出申请才进行。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也就是说,在涉及治安或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会主动启动伤情鉴定程序,无需受害人主动申请。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有职责对伤情进行鉴定。 然而,如果是在一些民事侵权纠纷中,比如双方因意外事件产生身体伤害赔偿争议,此时往往需要受害人一方自行提出鉴定申请,并通过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若要主张侵权方进行赔偿,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伤情及损失,而伤情鉴定报告就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主动申请,一般不会启动鉴定程序。总之,伤情鉴定是否必须受害人申请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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