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受害人是否可以自行委托?
我遭遇了人身伤害,想去做伤情鉴定,但不太清楚能不能自己找机构去做。我担心自己委托的鉴定结果不被认可,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作为受害人有没有权利自行委托做伤情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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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伤情鉴定受害人是可以自行委托的。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利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只要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都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不过呢,自行委托鉴定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虽然自行委托鉴定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有合理理由的,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人民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鉴定。 所以,受害人自行委托伤情鉴定是可行的,但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且要注意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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