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后是否还能调解?
我和别人发生冲突后做了伤情鉴定,现在对方想和我调解解决这件事。我不太清楚在已经做完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进行调解,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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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后通常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在涉及伤情鉴定的案件里,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民事法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意味着,即使进行了伤情鉴定,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比如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做完伤情鉴定确定了受伤程度和可能的赔偿范围后,双方可以坐下来,根据实际情况,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在刑事法律方面,如果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这里的和解其实也类似于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不过,如果是严重的刑事案件,调解的范围会受到一定限制,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仍然可以进行调解。所以,总体而言,伤情鉴定后是有很大可能进行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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