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能确定伤残吗


劳动仲裁本身一般不能直接确定伤残。 伤残鉴定是依据受伤的严重程度,将伤残从轻到重划分成十个等级。一至四级表示劳动力完全丧失,五至六级意味着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七至十级则是劳动能力局部受限。不同类型损害导致的伤残,要用相应评定标准评估认定。 劳动仲裁主要是处理劳动纠纷,比如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虽然劳动仲裁和伤残鉴定有一定联系,但职责不同。确定伤残等级通常要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 以工伤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员会再根据该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一般流程是先进行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为工伤且病情稳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过,如果涉及到劳动纠纷与伤残赔偿相关问题,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等事项,之后再进行伤残鉴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仲裁直接确定伤残。总之,劳动仲裁不能直接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 相关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