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丢失后,作废证明该怎么写?


当欠条丢失后,写作废证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双方协商重新补写欠条的情况**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准备重新补写欠条,那么可以由债权人拟写作废证明,债务人同意后,双方共同确认其中的内容,按实际情况进行拟写。 作废证明的内容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详细说明欠条丢失的实际情况,比如丢失的时间、地点、大致经过等。例如:“本人[债权人姓名]不慎于[具体日期]在[具体地点]遗失了由[债务人姓名]出具的欠条。” 2. 写明和债务人确认的重新补写的情况,例如:“经与债务人[债务人姓名]协商一致,双方决定重新补写欠条,新欠条的内容将与原欠条一致(或注明新欠条的具体内容与原欠条的差异)。” 3. 明确申明原欠条作废,例如:“基于以上情况,特此声明原欠条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作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债务人已偿还债务的情况** 若债务人已偿还债务,为避免其日后以此索回款项,建议债权人要求对方提供书面凭证。此书面凭证可参照以下内容撰写: 1. 标题:可写为“债务结清证明”或“还款证明”等。 2. 正文内容:需注明所有债务已偿还完毕,例如:“本人[债务人姓名]已于[具体还款日期]向债权人[债权人姓名]清偿了全部债务(债务金额为[具体金额]),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结清。原欠条即刻失效。” 3. 结尾:由债务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些规定强调了借款合同(欠条是一种简易的借款合同形式)的书面形式及相关内容的重要性,在欠条作废证明的撰写及相关处理中,也应遵循这些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