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时间?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在等伤情鉴定结果。我想知道这个伤情鉴定的时间会不会算在整个案件的办理时间里啊?我担心如果算进去,案子拖得太久,我的权益没办法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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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伤情鉴定是指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里,由专业人员对伤者的受伤程度、伤残情况等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对于伤情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时间,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对于伤情鉴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入办案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是要计入办案时间的。因为伤情鉴定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都有着关键作用。不过,如果因为伤情鉴定导致案件办理期限延长,司法机关通常会有相应的审批程序。比如,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经过上一级机关的批准,办案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所以,伤情鉴定通常会计入办案时间,但也存在因审批等程序导致整体期限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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