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哪些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陈述和申辩权。这意味着行为人在面对治安管理处罚时,有权清晰地说明事情的经过、自己的想法和理由,并且对不利于自己的指控进行辩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其次是申请回避权。如果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要求该警察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再者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另外,还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