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碰到了关于事后抢劫的情况。不太清楚到底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构成事后抢劫,比如对行为的具体要求、有没有金额限制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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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后抢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条件。不过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其次是客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暴力、威胁的程度要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因未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最后是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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