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法律程序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我和另一半感情破裂,实在过不下去了,想走法律程序离婚,但不知道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了解清楚这些条件,好为接下来的离婚做准备,免得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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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程序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所说的“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它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婚姻关系的存续已经失去了意义。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的基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对另一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说明夫妻双方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疏远。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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