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是一名配枪人员,不小心把枪弄丢了,心里特别慌。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我很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触犯这个罪名,所以想了解一下该罪的成立条件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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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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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成立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等。 其次是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这里的故意是针对不及时报告这个行为而言的,而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是过失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可能并不希望发生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及时报告。 然后是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所谓“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报告。二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严重后果”通常包括枪支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活动,如杀人、抢劫等;枪支丢失后流散社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等情况。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该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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