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遗失武器装备罪如何立案?
我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最近听说了遗失武器装备罪,就想了解下具体怎么立案。我自己在考虑要是遇到类似相关情况,心里能有个底,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到底满足什么条件就会对遗失武器装备罪进行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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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简单来说,就是军人把武器装备弄丢了,却不及时报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的“遗失”,涵盖了在武器装备的操作、维护、运送等各种环节中,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武器装备丢失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意思是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武器装备丢失这件事,以至于失去了追查和寻找该武器装备的时机。“其他严重情节”包含多种情况,比如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了军队的战备、作战等重大使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编造虚假情况欺骗首长、上级或者嫁祸他人;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境外机构等利用,造成恶劣影响;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在战时遗失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应该予以立案。所以,只要符合上述所说的不及时报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些情形,就会对遗失武器装备罪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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