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有哪些条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家里有人被判了有期徒刑,听说在服刑期间表现好可以假释。我想了解下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都有哪些条件啊,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些条件的呢,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看看他能不能满足假释考验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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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假释考验期。假释考验期是指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需要遵守一定规定并接受监督的期限。对于有期徒刑而言,假释考验期是剩余的刑期。 从条件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是指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 此外,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可能会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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